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 40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 30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 240 标准学时;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 160 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应为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场地应具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
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⑶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⑷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
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
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⑶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
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⑷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
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⑸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10 年以上。
——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
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⑶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 年。
⑷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0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
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⑴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
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⑵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⑶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25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
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 1 : 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 2 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 1 : 5 ,且不少于 3 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 5 人。
1.8.5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 120min ,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 150 ~ 240min ,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30min 。